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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如何交稅?

利得稅,香港的三大稅種之一,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即一個財政年度的淨利潤)而徵收的。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需繳稅,徵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須要辦理的重要事項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報利得稅。

1、稅率

目前香港政府的利得稅率為淨利潤的17.5%,例如,公司一年的毛利為200萬港幣,淨利潤為100萬港幣,則該公司當年應繳納的利得稅為1000000*0.175=175000元港幣。若公司該年無經營或經營虧損,則勿需納稅。

2、報稅方式

根據在香港有無經營,可分兩種方式進行報稅:

一、做帳報稅;

二、零申報

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鬚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係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做帳及審計辦理流程:

評估、報價、商洽後簽訂做帳報稅協定==》預交全部款項==》整理單據,進入做帳階段==》做帳完畢,交由核數師審計==》審計完畢,會計師持審計報告去政府報稅==》相關檔交客戶

做帳審計費用:

港幣$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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