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在海外的商標申請包括商標註冊、商標續展、變更註冊人名稱/地址、商標轉讓的申請和商標諮詢、查詢、監視、異議、爭議、侵權訴訟以及提交商品使用聲明等。
一、申請商標註冊注意事項和要求:
一個商標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提供的每一類商品的申請為一份申請。每個商標在每個國家/地區的申請須填寫《申請至國外注冊商標委託函》一份;
提交申請注冊商標的國內註冊證副本或注冊商標所有人出具的許可他人註冊的授權書,未在國內註冊的,應另附說明,申明商標所有權及有關情況;
提交印製的商標圖樣25張(不超過8CM*8CM,不小於3CM*3CM)。在美國、加拿大、菲律賓、波多黎各申請商標註冊每份申請還需附實用標籤10張,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實用標籤的,可以用商品或其外包裝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標部分;
申請注冊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應採用國際通用術語具體列明並附準確英譯文;
辦理商標事宜中需提交簽署檔的,委託人應按要求簽署,即由委託人本人或由委託單位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字,並加註冊簽字人職務及姓名的中文拼音,寄往日本的委託,要求用楷書繁體字簽署,如用草書簡化字,則須加注相應的楷書繁體字。要求加蓋公章的,應加蓋公章。
二、其他注意事項及要求:
辦理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稱/地址和商標的轉讓、續展、異議、爭議、侵權訴訟以及提交商標使用聲明等注意事項和要求
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稱/地址變更事宜時,委託人需提交由當地工商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註冊人名稱/地址變更證明。每份商標註冊的變更申請需一份變更證明正本;
辦理商標轉讓時,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來函通知轉讓意向,並分別加蓋公章;
辦理商標續展時,註冊人須於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前半年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並提供有關註冊情況。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屆時將盡可能提前通知註冊人續展,但不承擔由於萬一沒有通知或註冊人沒收到通知而產生的後果;
商標註冊後必須按要求在註冊國或地區使用。註冊人應注意保留商標註冊前後的使用證據。如含有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提單等和該商標在註冊國(地區)的廣告、宣傳材料、樣本等。須辦理提交商標使用聲明者,必須按聲明書的有關要求填寫並妥為簽署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同時提供實用標籤等有關使用證據;
辦理商標異議、爭議、侵權訴訟事宜時,委託人應詳細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