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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 根據稅務條例,下列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電影或電視的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或任何與該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a)條〕 2.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b)條〕 3.因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稅務條例第15(1)(c)條〕 4.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費、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d)條〕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納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徵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2.非居港人士自稅務條例第15(1)(a)或(b)條所載獲得的款項,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藝人或運動員身份演出而收取的款項,均須納稅。此稅項可以支付款項人士名義徵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款額以支付應繳稅款。 3.居港代銷人須每季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並須同時向稅務局局長繳付一筆相等於該銷售總額的1%的款項或稅務局局長所同意的較少款項。 4.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業務,而經營方法使該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使其所獲利潤少於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其代理人。 5.倘若不能輕易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按其在香港的營業額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計算其所獲得的利潤。 6.倘若非居港人士的總公司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其設在香港的永久機構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例如根據該駐港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占的比率去計算香港分行的利潤。豁免 應評稅利潤並不包括以下各項入息或利潤 1.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扣除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詳情可參閱稅務條例第16條。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份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於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份。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根據保險計畫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建築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折舊免稅額 1.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 2.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 3.機械及工業裝置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25%(2002/03及之前的課稅年度為10%)。 對虧損的處理 於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行業於隨後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對於實施優惠稅率徵稅的收益或利潤,計算其盈虧在抵銷其他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蒙受任何營業虧損,可在入息總額內扣除營業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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